吉林农业大学温室、大棚(设施)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室、大棚(设施)的科学有效管理,提高温室、大棚(设施)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需求;强化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温室、大棚(设施)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同属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所有温室、大棚(设施)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对所有校内正在使用的温室、大棚(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调配。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用途进行资源论证,确定教学、科研使用功能和分配比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研基地管理处。
第三条 新温室、大棚区用于教学的温室,不收取资源使用费;用于科研的温室、大棚收取资源使用费。旧温室、大棚区(新温室、大棚区以外)用于教学的温室、大棚不收取资源使用费;用于教学和科研的温室、大棚,由教务处核定教学任务,按科研使用比例收取资源使用费;用于科研的温室、大棚收取资源使用费。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各类设施,由教务处核定教学任务,按科研使用比例收取资源使用费。所有温室、大棚(设施)水费、电费、采暖费按标准收费(见附件)。
第二章 教学、科研使用温室、大棚(设施)管理
第四条 温室、大棚(设施)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校在新温室、大棚区提供5栋半温室供教学使用,由各使用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统一进行分配。旧温室、大棚区和各类设施由教务处核定教学和科研使用比例,明确教学和科研使用功能。对所有用于科研使用的温室、大棚(设施),由在研项目的第一主持人向科技管理处提出使用申请,科技管理处审核后,教研基地管理处会同科技管理处根据现有温室、大棚情况,进行统一调配。
(二)使用单位或个人须与教研基地管理处签订《吉林农业大学温室、大棚(设施)资源使用合同》、《温室、大棚(设施)安全防火责任书》、《温室、大棚(设施)综合治理责任书》后,方可使用。温室、大棚(设施)使用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五条 温室、大棚(设施)的管理
教研基地管理处负责对温室、大棚(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一)校内新温室、大棚区的温室、大棚需要维修维护实行网上申报,教研基地管理处审批后按维修管理办法组织维修。
(二)校内旧温室、大棚区的温室、大棚(设施)需要维修维护,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基地管理处审批后按维修管理办法组织维修。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温室、大棚(设施)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对温室、大棚(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全年监督检查。教学、科研温室、大棚(设施)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并派专人负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其使用的资源。
(一)不按科研项目申报内容种植的;
(二)私自种植、开垦、私搭乱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破坏设施的;
(四)擅自改变资源使用性质或转租、转借资源的;
(五)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造成温室、大棚(设施)等资源闲置超过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
(七)不接受或配合教学、科研温室、大棚(设施)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的;
(八)私接乱拉电线、违章使用明火和电器的;
(九)其它造成温室、大棚(设施)资源使用不当或浪费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研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吉林农业大学新温室、大棚区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类 别 |
资源使用费标准 |
玻璃温室 |
2.50 |
阳光板温室 |
2.00 |
塑料薄膜温室 |
1.50 |
塑料大棚 |
1.00 |
水 费 |
按实际发生收取 |
电 费 |
按实际发生收取 |
采暖费 |
统一供暖的收采暖费 |
(注:学校负责小型维修;升级、改造等大型维修需由科研经费出资。)
二、吉林农业大学旧温室、大棚区收费标准
(单位:元/年∙栋)
类 别 |
收费标准 |
温 室 |
3500 |
大 棚 |
2000 |
水 费 |
按实际发生收取 |
电 费 |
按实际发生收取 |
卫生费 |
1500 |
(注:1.各类维修需使用者由科研经费出资,学校负责组织维修;2.2018年以后建的温室、大棚执行新温室、大棚区收费标准。)
三、吉林农业大学各类设施收费标准
类 别 |
收费标准 |
房 屋 |
30元/年∙㎡ |
土 地 |
350元/年∙亩 |
水 费 |
按实际发生收取 |
电 费 |
按实际发生收取 |
(注: 各类维修需使用者由科研经费出资,学校负责组织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