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温室、大棚的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需求;强化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农业大学教研基地管理处全面负责温室、大棚的规划、建设立项、基本设施日常管理与维护以及资源的调配使用等。
第三条 教学使用温室、大棚收取设施维护费,科研使用温室、大棚收取资源使用费和设施维护费。收取的费用,用于温室、大棚正常运行及维护等(见附件4)。
第四条 学校成立温室、大棚使用领导机构(见附件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用途进行资源论证,确定教学、科研使用功能和分配比例。
第二章 教学、科研使用温室、大棚管理
第五条 温室、大棚使用申请与审批
(一)教研基地管理处向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校内所有温室、大棚的数量和功能情况。
(二)教学用户由使用单位填报温室、大棚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进行审核后交教研基地管理处;科研用户直接填报温室、大棚使用申请表(见附件3)由所在单位和科技管理处审核后,交教研基地管理处。
(三)教研基地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召开论证会,结果上网公示。
(四)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温室、大棚使用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为学生创新创业、保存引种驯化的国内外精品植物资源和展现现代化农业水平提供场所,搭建平台。特设置创新创业孵化、精品植物培育和高端农业展示三类温室。此类温室的使用方式(见附件5)。
第七条 温室、大棚使用期限
温室、大棚使用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确需长期使用的应于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如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使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作使用调整。
第八条 温室、大棚使用要求
(一)温室、大棚管理要设专人负责。教学用温室、大棚由学院派专人负责,如需用工,向学校申请聘用;科研用温室、大棚由申请者派专人负责。
(二)温室、大棚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不得将温室、大棚转租(借)或改变使用性质,更改结构,私搭乱建,不得损坏温室、大棚内外设施。违规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三)做好安全防火工作,不准私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明火和违章电器,严格遵守学校安全防火有关规定,接受教研基地管理处人员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教研基地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土地抛荒和设施闲置等现象发生,确保资源合理使用。
第十条 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协议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并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有下列情行之一者,教研基地管理处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资源。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破坏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资源使用性质或转租、转借资源的;
(三)不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造成温室、大棚等资源闲置超过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
(五)不接受和配合教研基地管理处监督检查的;
(六)其它造成园区资源使用不当或浪费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研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温室、大棚使用领导机构。
2、 教学使用温室、大棚申请表。
3、 科研使用温室、大棚申请表。
4、 吉林农业大学温室、大棚收费细则(试行)
5、 吉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孵化温室、精品植物培育温室和高端农业展示温室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