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学、科研用地的有效管理,提高教学、科研用地的使用效率,根据《吉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分配方案》、《吉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农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学校所有教学、科研用地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用途进行资源论证,确定教学、科研用地使用功能和分配比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研基地管理处。教研基地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用地的日常管理和资源的调配使用。
第三条教学科研用地均收取资源使用费和地上附属物残值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二章教学、科研用地的管理
第四条教学、科研用地的申请与审批
(一)教研基地管理处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校内所有教学、科研用地的数量和地貌情况。
(二)学校可提供教学用地面积为6公顷(旱田:5公顷,水田:1公顷),由各使用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用地申请,教务处统一进行分配。
(三)科研用地由有在研项目的第一主持人向科技管理处提出用地申请,科技管理处审核后,教研基地管理处会同科技管理处根据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统一调配。
(四)科研用地使用者须与教研基地管理处签订科研用地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科研用地使用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五条教学、科研用地地上附属物处置
(一)教学用地所产生的地上附属物归学校所有,由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处置。
(二)科研用地产生的地上附属物,收取地上附属物残值费。
第六条机耕服务
教学、科研使用者如需机耕服务的,须提前申请,教研基地管理处根据农时进行统一资源调配,进行机耕服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教学、科研用地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并派专人负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其使用的土地。
(一)在教学、科研用地内种植作物与申请用地试验内容不相符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私搭乱建的;
(三)申请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不相符的;
(四)私自转租转借教学、科研用地的;
(五)以教学、科研为由为无关人员申请教学、科研用地的;
(六)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
(七)不接受或配合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家环保要求,私自焚烧秸秆的;
(九)使用土地存在抛荒现象的;
(十)其他造成教学、科研用地使用不当或浪费的;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研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2、教学、科研用地收费标准
附件1
吉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冯 江
副组长:杜 锐 王清和 刘景圣 王 宏
吕文发 董雅致
成 员:董立峰 赵明家 史旭升 乔 羽 沈成君
马红霞 李秀春 刘延明 张永良 彭啸峰
王春凤 王景立 孙文献 武志海 于合龙
周蕴薇 王英平 高 强 赵曦阳
办公室设在教研基地管理处
附件2
吉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收费标准
项 目 类 别 |
资源使用费 |
地上附属物残值费 |
教学用地 |
400元/年·亩 |
100元/年·亩 |
科研用地 |
400元/年·亩 |
100元/年·亩 |
注:1每亩面积为667平方米。
2水田不提供机耕服务。
3地上附属物残值费不能从科研经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