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基地管理处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研基地管理处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学校劳务派遣的用工管理规定,结合教研基地管理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工原则
(一)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严格制定用工程序,规范用工管理,保护学校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二)坚持控制总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按照教研基地管理处全年用工的总需求,有效控制用工总量,合理调整用工结构,全面提高劳动效率。
(三)坚持按需用工,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教研基地管理处的工作实际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现用人的优化配置,满足教研基地管理处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的用工需求。
(四)坚持分级负责,全面管理的原则。参照学校劳务派遣的用工管理规定,结合教研基地管理处管理制度,建立用工分级管理的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强化用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教研基地管理处全部用工人员。
第二章 用工形式
第四条 教研基地管理处用工形式主要有学校工勤岗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合同用工、教研基地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根据教研基地管理处的历史和现状等客观因素,明确用工形式,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合理的用工结构。
第五条 学校工勤岗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是指被派遣人员与学校委托的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同用工是指原农场改革后部分人员安置的用工(人事管理工作人员1 人和原奢岭基地解除后遗留人员1 人);教研基地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是指被派遣人员与教研基地管理处委托的派遣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分工勤岗、管理岗和季节性用工。工勤岗用工分别执行长春市和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岗用工参照学校人事用工管理规定执行;季节性用工依据当地用工标准和工作实际需求执行。
第三章 用工类型
第七条 学校劳务派遣用工
用工岗位:设施农业基地、原中小学、植物保护学院基地门卫更夫。
派遣方式:学校劳动用工管理服务中心派遣用工。
工资标准:执行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合同用工
用工岗位:教研基地管理处人事管理、原奢岭基地解除后安置在设施农业基地绿化保洁。
劳动关系:1人由原农场签订劳动合同,农场改革后在教研基地管理处负责人事管理工作。1人由原农场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奢岭基地工作,基地撤销改革后,安置于设施农业基地负责绿化保洁工作。
工资标准:教研基地管理处人事管理人员按场站全民同等条件工资标准执行,并纳入场站全民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设施农业基地绿化保洁人员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教研基地管理处劳务派遣工勤岗用工
用工岗位:教研基地管理处办公楼门卫更夫;植物生产基地门卫更夫;植物生产基地土地巡查(保洁员);蓝湖泵房管理员;养殖与农业生态基地(前郭基地)生活区和养殖区门卫更夫、村屯管理人员、饲养员和土地巡视员;原奢岭基地的门卫更夫;棚户区送水工。
派遣方式:教研基地理处委托的第三方劳务公司进行派遣用工。
工资标准:养殖与农业生态基地饲养员参照当地相应养殖规模,经双方协商确定标准执行。养殖与农业生态基地(前郭基地)生活区和养殖区门卫更夫、村屯管理人员、土地巡视员按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植物生产基地土地巡查(保洁员)按3000元/月标准执行;教研基地管理处办公楼门卫更夫、植物生产基地门卫更夫、蓝湖泵房管理员、原奢岭基地的门卫更夫、棚户区送水工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教研基地管理处劳务派遣的季节性用工
用工岗位:植物生产基地的春耙、起垄、播种、打药、绿化、农机维修、拖拉机驾驶员、除草、秋收、秋翻、清雪等;设施农业基地的小型维修、垃圾粉碎清理清运、除草、绿化美化、蓝湖防汛、蓝湖水草清理等;养殖与农业生态基地(前郭基地)春种、秋收、人文环境整治、抗旱排涝、秸秆禁烧、林带看护、清粪、清雪、教学实习后勤保障、农机维修等;原奢岭基地的秸秆禁烧、除草、零星维修等。
派遣方式:教研基地理处委托的第三方劳务公司进行派遣用工。
工资标准:委节性用工参照学校标准,按属地用工市场价格标准和工作性质确定,技工按260元/天工资标准执行,力工按200元/天(或100元/天)工资标准执行(每天按八小时标准工作量,增量按系数核定标准)。
用工总量:植物生产基地季节性用工600人次/年;设施农业基地季节性用工250人次/年;养殖与农业生态基地(包括原奢岭动物养殖基地)季节性用工400人次/年。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用工程序:各科室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量,由科长提出用工申请并填写用工申请单,经分管处长、处长审核批准,上报班子会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后进行派遣用工。每月用工的报表签字后复印件交学校劳动用工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用工条件:年龄限制为 18-65周岁,身体健康、智力正常、语言表达清晰;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
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岗前培训、入职教育,业务考核,并配备安全生产、职业防护设施,同时发放劳保用品和进行定期体检。教研基地管理处依据派遣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工作岗位、劳动天数、作息时间,确定用工工作量;用工完成后,劳务派遣人员由人事劳资管理人员将工资、各种保险转账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其代发代缴。其他人员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动纪律:所有用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教研基地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各项管理。对于不符合用工管理规定的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沟通后,有权提出续用或辞退。因派遣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过失造成用工单位的事故或损失,将追究当事人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研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